今年起海关对出口企业实行新的认证标准 |
发布日期:2015-03-19 来源:台商服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暂行办法》是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重新制订而来的,旨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今后在海关注册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再分为AA、A、B、C、D类别,而是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内控规范、守法守信等客观情况,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等4个等级,其中认证企业将享受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等便利措施,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失信企业将受到海关严密监管。 新办法取消了上一年度进出口值、报关单票数等企业规模限制,取消了注册登记满一年方能申请上调的时间限制,取消了逐级上调的过程限制。这些门槛降低后,只要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不论规模大小和成立时间长短,都有资格申请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为加强动态管理,海关会按照相关规定每3年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证,对于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通过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 同时,此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欧盟、中国香港海关当局签署海关高资信企业全面互认协议,与美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家正在进行双边磋商。今后,“认证企业”出口产品将更具国际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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