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5-12-28  来源:宣传秘书处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成立常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在常州市注册的台资企业(组织),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受其保护。协会的宗旨是增进会员间的合作交流,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常州的经济繁荣。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常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在常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沟通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台资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政府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组织会员参加境内或境外经贸考察活动,协助企业培训员工,引进人才,提高员工职业素质。
4、为在常台资企业和前来投资的台商提供咨询服务,推进当地引进台资(外资)工作,组织会员交流企业经营管理先进经验,推动企业互相协作,共同发展。
5、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参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引导会员敬业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6、办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在常台资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根据协会工作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为协会特邀会员。
1、在常州注册并确认为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组织),凡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一个团体会员可登记一至两名代表。如有两名代表,一般应由常台合作双方各一人担任。
2、在常州台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台湾同胞及台湾投资者代理人,凡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3、实行会员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出协会时间须向协会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并由协会理事会通知全体会员。
4、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常务理事会可予以劝告、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
3、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4、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5、按期缴纳会费;
6、根据自愿的原则,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
7、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企业;
8、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帮助,;
9、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10、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机 构
第八条 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讨论决定协会工作任务;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3、民主协商与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4、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5、审查和监督协会各项经费;
6、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半年召开,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向会员大会提交报告工作和经费预决算;
4、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和常务监事;
5、决定部分理事增补或调整,并提请下次会员大会确认;
6、根据秘书长提名,讨论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7、根据协会县级分会协商推荐,讨论决定分会会长的任免;
8、讨论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拟订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协会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3、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提出处理办法;
4、审查批准同意和解除会员资格;
5、协商提名因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的部分理事人选;
6、根据秘书长提名,讨论决定协会工作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三年,对理事会工作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设常务监事和监事若干人,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视情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聘请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报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为了便于组织和联系会员开展活动,协会在各辖市(区)设立分会,分会的正、副会长由所在市协会会员协商推荐,经理事会任命。分会接受当地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会费、会员及海内外人士和社团的资助、捐赠及协会有偿服务收入。经费使用原则是“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协会的财务预算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经费使用受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大会监督。秘书长每半年向理、监事会报告经费收地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预决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等情势变更,按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附件一:
常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会员入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协会章程第三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企业会员应是在常州注册并确认为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个人会员应是在常州台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台湾同胞和台湾投资者的代理人。特邀会员应是当地台办领导。
第三条 凡有入会意向的台资企业和个人,可向协会或协会县市分会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入会者须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企业会员代表的照片三张;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申请登记一式三份,附本人照片三张。
第四条 申请入会者经协会理事会审核合格,并按规定交纳会员后,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发给企业(个人)会员证书和企业会员代表证书。
第五条 会费标准(一年):企业会员为1200元,个人会员为600元,理、监事为5000元,常务理、监事为10000元,副会长为15000元,常务副会长为20000元,会长为30000元。特邀会员由理事会邀请,免缴会费。经批准入会者,在接到入会通知一个月内向协会缴纳本年度会费,以后每年的会费应在6月底前缴纳。
附件二:
常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辖市(区)分会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组织条例依据协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常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辖市(区)分会系协会设在辖市(区)联系会员、组织活动、开展会务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辖市(区)分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组成。会长、副会长由所在辖市(区)协会会员协商推荐,经理事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辖市(区)分会可设立执行总干事。
第四条 辖市(区)分会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所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指导。
第五条 辖市(区)分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协会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定,接受和执行理事会分配的各项任务,向会员通报协会会务活动情况;
2、密切与所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传递所在市的有关信息,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3、运用多种形式向会员传播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引导会员敬业守法;
4、在会员遇到困难时应予以帮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密切与在本市的会员的联系,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辖市(区)分会会长或副会长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七条 辖市(区)分会每半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辖市(区)会员缴纳的会费50%归分会留用。
第八条 本条例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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