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处理企业劳资关系将全面进入规范化时代
发布日期:2012-03-16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计划,首先要提高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而工资集体协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和重要载体。14日由市长姚晓东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即将正式颁布实施。
  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全市各类企业和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着重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协商什么”、“怎么协商”和“如何规范协商”三大问题。
  协商哪些内容?
  办法中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计件工资单价和劳动定额;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办法同时指出,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力供求状况;地区、行业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本地区、周边地区和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营状况,包括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年平均工资及企业工资支付能力等。
  当出现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稳定职工队伍和技术人才需要等情形之一的,协商双方均可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而企业因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无法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怎么协商?
  协商的程序为:协商要约—协商准备—以会议形式开展协商—形成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签约—审查—公示。
  针对现实中“强资本、弱劳动”、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格局,办法对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数额、任期、补选等,均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其中,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企业其他负责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超过25人或虽不足25人但超过职工总数30%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办法还规定,双方均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顾问,列席协商会议,以此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针对常州市中小企业众多、行业聚集程度高的情况,办法还规定可以由行业(产业)工会,及街道(镇)、社区(村)、园区等区域工会,与企业方进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如何规范协商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了劳资双方应当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定政府、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政府工作部门应在协商中根据自身职责,发挥协调、引导等作用;同时,对争议处理、罚则也作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工资协商规范。
  其中,办法规定协商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工资集体协商邀请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五)不按规定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的。
  有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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